
濮陽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印發濮陽市鼓勵購買低速電動車財政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為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低速電動車,根據國家、省對新能源汽車的有關政策規定及《濮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濮陽市低速電動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濮政〔2016〕69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補貼的低速電動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由濮陽市轄區內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生產的;
2.符合《河南省低速電動車技術標準》(XB 01/T 001—2015)規定的(低速電動車是指由電動機驅動,驅動電能來源于車載可充電蓄電池或其他能量儲存裝置,具有四個車輪,最高設計車速小于80km/h的低速電動車,包括客、貨、專用車);
3.在我市低速電動車財政補貼實施期間銷售的低速純電動乘用車或專用車。
第三條 由市財政每年安排購買低速電動車財政補貼專項資金2000萬元。
第四條 低速電動車財政補貼工作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工信委)組織實施,具體負責補貼資金的申請、審核、發放及備案等,市審計局、財政局對補貼工作進行全程監督。
第五條 享受低速電動車財政補貼的對象為在低速電動車財政補貼實施期間購買,濮陽市范圍內符合補貼條件的單位或個人。
第六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二、五條規定的補貼對象,前1000輛每輛車補貼5000元,之后每輛車補貼2000元,補完為止。
第七條 《購買低速電動車補貼申請表》由市工信委進行印制,并組織發放、登記、核實等。
第八條 符合財政補貼條件的購車者在辦理牌照登記后,填寫《購買低速電動車補貼申請表》,持登記證書、行駛證、購車發票、車主身份證或單位法人登記證照、與車主同名的銀行個人儲蓄卡或單位賬戶許可證等原件及復印件,到市工信委辦理補貼申請手續。市工信委對補貼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確認后,委托市機械制造業協會發放財政補貼資金到車主個人銀行賬戶(15個工作日內完成撥付),并將購車者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分類歸檔,以備存查。
第九條 低速電動車補貼資金嚴格按照專項資金管理。對截留、挪用購車補貼資金者,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騙取、套取購車補貼資金者,除追繳補貼資金外,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工信委、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時效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