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30日,記者從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獲悉,新疆充電設施經營單位可以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及充電服務費。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上限價格水平暫定為1.2元/千瓦時;電動公交車充電服務費上限價格水平暫定為1元/千瓦時。
為促進電動汽車的推廣和普及,提高電力消費在終端能源消費中的比重,推動電化新疆工作方案的實施,今年6月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出臺《關于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有關事宜的通知》,明確了上述內容,充電設施經營單位可在不超過上限價格水平的前提下,自行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烏市新能源車主徐亞雄去年12月底購買了一輛比亞迪唐,平時他基本在自家拉來電線的固定停車位充電,跑60公里需要充電4個多小時,大概需要用12-13度電。
徐亞雄說,按照新疆新出臺的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收費標準,他這款車在外面充滿電要花費十四五元,充電期間不再另外收取停車費,在市區核心地段停車收費首小時收費6元的情況下,相較汽柴油車主還是節省了不少停車費。
新疆鼓勵開展經營性集中式充電服務,特別是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充電設施,執行當地大工業用電價格,且在2020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其他充電設施用電執行當地相應分類目錄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按照普通電動汽車18千瓦時/百公里耗電量的標準測算,電動汽車按上述標準交納電費和充電服務費,百公里使用成本與當前燃氣汽車基本相當,比當前燃油汽車節約35%左右。
根據《烏魯木齊市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5年內計劃推廣應用新能源公交車500輛、配套建設充電樁125個,建成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示范城市。預計到2020年,烏魯木齊電動汽車將達到12萬輛左右。
從2016年開始,新疆各地州市將選定3-5批試點城鎮,開展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自治區公共機構及事業單位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于10%,以后逐年擴大應用規模。到2020年,試點城鎮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達到一定規模,在新增或更新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50%,公共機構及事業單位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車輛總量的比例不低于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