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1日,工信部發布了《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對動力電池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和要求做出詳細規定,并提出了相應地獎勵和處罰措施。意見征求時間截止至2016年12月14日。
首先《意見稿》中說明,汽車生產企業承擔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主體責任。
第一、在設計、生產及回收責任方面
首先要求動力電池采用標準通用性和易拆解的結構,并對電池使用國家統一編碼,以利于后期的回收管理。
在回收環節,汽車生產企業應負責回收新能源汽車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車企負責建立回收服務網點,或者與電池生產企業、回收拆解企業共同合作形成電池回收服務網絡。
此外還特別針對動力電池銷售、使用維修階段以及報廢后的信息追蹤和管理做出詳細說明。
《意見稿》中提出,新能源汽車用戶(產權方)在動力蓄電池需維修、拆卸和更換時,應將新能源汽車送至具備動力蓄電池維修資質和能力的機構進行動力蓄電池的維修、拆卸和更換;在新能源汽車達到報廢要求時,應將報廢車輛送至回收拆解企業拆卸動力蓄電池。不得擅自交由其他單位或個人自行拆解。
第二、在回收利用方面
《意見稿》明確提出,廢舊動力蓄電池應該進行梯級利用后再生利用。梯級利用企業對符合要求的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分類重組利用,按照國家統一編碼標準對梯級利用電池進行編碼和加貼標識
梯級利用企業生產梯級利用產品過程中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應移交至再生利用企業。
第三、在監督管理方面
意見稿指出,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制定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相關拆卸、拆解、包裝運輸、余能檢測、梯級利用、材料回收利用等技術標準,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標準體系。同時將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網點備案制度和溯源信息管理制度。
另外,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財稅優惠、產業基金、積分管理等激勵政策,研究探索動力蓄電池殘值交易等市場化模式,促進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
第四、在違規處罰方面
如果是汽車企業違反相關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達標的將暫停其《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新產品申報;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新能源汽車進口商,由有關監督部門予以處罰。
電池生產企業違法相關規定,已列入《<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企業目錄》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達標的將撤銷列入《<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企業目錄》的資格;未列入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暫不受理《<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企業目錄》申請。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動力蓄電池進口商,由有關監督部門予以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