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8日晚,雷士照明控股限公司(02222.HK)發布公告,宣布董事會已通過決議,罷免吳長江CEO職務,同時任命公司董事長王冬雷為臨時CEO,與吳長江一起被罷免的,還有公司的三個副總裁:穆宇、王明華和吳長江的弟弟吳長勇,同時,雷士照明董事會還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罷免吳長江執行董事一職。
很快,網上就傳出了王冬雷因率人接收吳長江CEO職權而發生暴力沖突的視頻。8月11日,兩個同時以雷士照明名義召開的新聞發布會在北京和重慶先后召開,王冬雷和吳長江隔空互相指摘對方。雷士照明的第三次內斗全面公開化。
每一次內斗,吳長江都是主角之一,前兩次,吳長江均得以反敗為勝,重新執掌雷士照明。這一次,吳長江還能化險為夷,再度勝出嗎?雷士照明的內斗如何才能被徹底終結?
關聯交易之辯
根據雷士照明8月8日公告,罷免吳長江的直接原因在于,吳長江最近告知董事會多數成員,其于2012年代表雷士照明附屬公司惠州雷士光電,與山東雷士照明、重慶恩維西實業和中山圣地愛司照明各簽署一份協議,授權這3家公司使用雷士品牌長達20年。
根據王冬雷方面此后提供的信息,這3家公司均由吳長江的岳父母吳憲明和陳敏出任大股東,而背后的實際控制人就是吳長江本人。另外,雷士照明的公告還稱,“董事會的多數成員之前并不知悉所謂許可協議存在,董事會亦未批準、授權或追認任何該協議的簽署”,直指吳長江的這一行為是違規關聯交易。
對此,吳長江在8月11日發布會上回應,稱這一交聯交易并非利益輸送,因為這3家公司每年都要付給雷士照明品牌使用費,屬于有償使用,并且此前已經進行過公告,董事會不知情一說不成立。
《中國經營報》記者在查閱雷士照明的招股書和歷年公告時,的確發現了雷士照明此前已在公告中提及這3家公司的關聯業務,但均沒有“20年”品牌使用期的內容。特別是2012年12月一份公告中明確提到了這3家公司的品牌使用期為2013年到2015年3年。
而據王冬雷的說法,雷士照明今年7月25日披露合法取得雷士品牌(商標)授權的公司名錄中已經沒有這3家公司,這引發了雷士經銷商對這3家公司合法性的質疑,吳長江這才披露了與這3家公司有長達20年品牌授權期的協議。
對此,吳長江的代理律師表示,惠州雷士光電是獨立法人,吳長江作為其法定代表人和執行董事長,簽署這一協議是其職權范圍內的事情,而根據我國現行法規,商標使用許可是公司日常經營行為,不屬于股東和董事會的審議范疇,所以雷士照明董事會罷免吳長江的理由不成立。
記者采訪的一家投資機構負責人對此并不認同。“雷士照明此前已經公告過對這3家公司的3年品牌授權期,現在又冒出個長達20年期限的協議。到底是吳長江此前誤導了董事會還是他早就在存心欺瞞?”該負責人表示,吳長江作為公司高管,因其不當行為失去董事會的信任,董事會就有充分的理由罷免他。
在為自己關聯交易辯解的同時,吳長江也指摘王冬雷通過關聯交易,將雷士照明的光源資產轉到了由王冬雷所控制的雷士照明大股東廣東德豪潤達電氣股份有限公司(002005.SZ),聲稱王冬雷才是要掏空雷士照明的人。吳長江同時還表示,王冬雷為了對付反對這一關聯交易的公司高管穆宇,與閻焱聯手,要開除穆宇。閻焱曾經作為軟銀賽富的代表出任雷士照明的董事長,正是雷士照明上次內斗時吳長江的主要對手。
對于吳長江的這一指摘,雷士照明獨立非執行董事魏宏熊表示,雷士照明和德豪潤達的任何交易均屬關聯交易,在涉及關聯交易時,無論是董事會還是股東大會表決時,關聯方都是無權表決的。所以,當時董事會對此進行表決時,王冬雷及德豪潤達的相關代表是沒有表決權的,而有表決權的代表包括吳長江本人在內當時都是投了贊同票的,在法律上不存在德豪潤達對雷士照明侵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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