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歷了前一晚暴風雨的洗禮,昨晨的陽光格外耀眼。
昨日早上9∶10,廣州中級人民法院第31號審判法庭內,隨著審判長趙銘琦開庭的話音落下,備受矚目的佛山照明(000541)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案正式開庭審理。
因原告人數眾多,案件只得分批審理,昨日的庭審僅是對佛山照明提起訴訟的1303位股東中一部分股東的訴訟開庭審理。其中,上海市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的吳立駿律師代理了163名股東的訴訟請求,上海杰賽律師事務所的王智斌代理了352名股東的訴訟請求,共計515名股東,訴訟金額達6200萬元。
證券時報記者留意到,因旁聽席位有限,到場旁聽的股東并不多。20個旁聽席位座無虛席,媒體到會者較多,有部分晚到的旁聽者唯有站著聽庭。原告方律師王智斌告訴記者:“我們代理的原告方股東均未出席。”而作為被告方,佛山照明則有一位法務專員和一位辦公室主任出席旁聽。
一方是代表原告515位股東出庭的2位律師,另一方是代表被告佛山照明出庭的廣東格林律師事務所9位律師。坐在庭審現場“針鋒相對”的雙方,就四個方面的問題展開辯論:一、是否構成證券虛假陳述;二、原告方是否存在損失;三、如果在構成虛假陳述和損失的前提下,其損失是否與虛假陳述有關聯性;四、若構成損失,其損失如何計算?原被告雙方就各自觀點進行了闡述,并對對方提供的證據提出質疑。
整個庭審持續了3個小時,最后在審判長詢問雙方調解意向的時候,原被告雙方均表示有調解意向。但被告方代理律師表示:“調解的前提是看原告提出什么調解方案。”從目前雙方代理律師的態度來看,達成和解的難度較大。
虛假陳述與否?
在昨日的庭審過程中,雙方就佛山照明是否構成虛假陳述展開辯論。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17條:“針對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即可構成虛假陳述罪。包括4個方面的內容,重大遺漏性的虛假陳述、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不正當披露。”
2012年7月5日,佛山照明收到《廣東證監局行證監管措施決定書》,因其未披露與5家公司的關聯關系而被責令進行公開說明。截至案發,被認定佛山照明未能及時披露關聯關系或關聯交易的公司增加至16家。
就16家關聯公司的關聯交易金額,是否達到證券虛假陳述的民事擔責標準?對此,雙方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原告方代理律師一致認為:“涉及金額足以構成虛假陳述。”而被告方代理律師則對其“重大性與否”展開一番論述。
被告方律師認為:“與香港天際共同出資設立青海佛照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的事項,佛山照明已在日常公告中有所披露,只是未在年報中進行列明,此行為屬于遺漏披露,該項目關聯交易額為876.93萬元,僅占常期投資凈總額的1.9%。另外,關聯交易中發生交易額最大的項目是佛山照明為關聯公司青海鹽湖佛照藍科鋰業股份公司提供的4000萬元擔保,該項關聯交易占凈資產的比例為1.33%。”由此,廣東格林律師事務所認為不足以構成重大事件,因此不構成司法解釋所規定的證券虛假陳述,且明確表明不應當予以賠償。
而就原告方律師統計,所有15家關聯公司的關聯交易總額為6000余萬元,還有一家關聯公司的對外擔保金額達4000萬元。被告方代理律師稱:“所有的交易項目有審計報告中均有披露,只是沒有就是否交易關系進行披露,且分項交易內容與同類業務占比非常小。”
是否構成虛假陳述?在雙發律師各自的辯論中,尚無得出結論。
實施日如何確定?
2012年7月6日被認定為揭露日,對此,原被告雙方基本無異議。只有吳立駿律師認為:“應有兩個揭露日,因為佛山照明收到中國證監會處罰書的時候,是分為兩個階段的。一是2012年7月6日,中國證監會對佛山照明與其中5家公司的關聯關系及交易的遺漏披露進行處罰,另一個階段則是2012年11月5日,與剩下11家關聯公司關系隱瞞的處罰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