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力帆股份12月1日午間發布媒體報道的澄清公告稱,公司2015年11月30日晚間在上交所網站披露的《力帆股份非公開發行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報告》、《力帆股份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鑒證報告》和《力帆股份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預案》并非重新提出的非公開發行預案,而是于2015年5月24日召開的第三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早已審議通過的有關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議案并已于2015年5月26日披露,本次擬由2015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上審議故作為會議資料附件披露。
11月30日晚間有媒體刊登題為《力帆股份擬募資52億元發力新能源汽車控股股東15億元認購》的文章,文中提到力帆股份11月30日晚間發布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公司擬以12.08元/股的價格向包括控股股東力帆控股在內的9名對象發行股票不超過4.3億股,募集資金不超過52億元,用于智能新能源汽車能源站項目、智能新能源汽車60億瓦時鋰電芯項目、30萬臺智能新能源汽車電機和電控項目、30萬臺智能新能源汽車變速器項目、智能新能源新車平臺開發項目以及償還部分公司債券及銀行借款。文章刊發后,多家媒體轉載。
力帆股份表示,本次披露的公告僅便于參與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投票表決的投資者熟悉待審議議案情況,而非調整本次非公開發行預案。相關媒體報道中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報道表述容易產生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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