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人:“不知道超標電動車是機動車。”
銷售商:“電動車和自行車一樣隨買隨用。”
交管部門:“超標電動車屬于機動車中的摩托車。”
北京非機動車登記站:“兩輪電動車須經(jīng)檢驗后上牌才能上路。”
檢察官:“如發(fā)生事故,兩輪電動車是不是機動車是案件審理的焦點,關系到責任的認定。”
近些年,在擁擠的城市道路上,車身輕巧、方便快捷的兩輪電動車成為不少人日常出行的代步工具。但是很多車主并不知道,自己每天騎行在非機動車道上的兩輪電動車,可能已經(jīng)不是“充電自行車”,而是“兩個輪子的機動車”,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很可能會惹上大麻煩。
今年4月23日,因駕駛兩輪電動車撞傷行人,李某被北京市西城區(qū)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日前,北京市西城區(qū)法院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肇事電動車被認定為機動車
去年5月5日上午9時50分,北京某通訊公司員工李某駕駛公司配發(fā)的兩輪電動車載著同事姚某給客戶送貨。當時他的車是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李某一面開車一面與后座的姚某聊天,當車輛行駛至朝陽區(qū)高楊樹路公交車站東側時,正在專心聊天的李某,突然發(fā)現(xiàn)前方六七米遠有個步行女士。他急忙剎車,但因距離太近,李某的電動車瞬間將那位女士撞倒在地,而李某也隨車倒在路邊……李某站起身來發(fā)現(xiàn),被撞人嘴里流血,仰面躺在地上,急忙撥打122和999報警。朝陽區(qū)交通支隊指揮中心工作人員很快趕到事故現(xiàn)場,進行現(xiàn)場勘查。勘察結果確認,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隨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此次事故造成被撞行人、59歲的張某腦干損傷,雖進行搶救,但長期昏迷,處于植物生存狀態(tài)。經(jīng)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司法鑒定中心傷情檢驗,張某被鑒定為重傷一級。
據(jù)辦案檢察官介紹,事后,警方委托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對肇事兩輪電動車進行了技術鑒定。按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相關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的標準是能實現(xiàn)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功能的特種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的最高車速應不大于20km/h,整車質量應不大于40kg。“涉案的車輛質量為79.30kg,大于40kg標準,該車未裝置人力騎行裝置,無法實現(xiàn)人力騎行功能。根據(jù)該車情況,按照相關技術標準確定該車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關于‘摩托車’的規(guī)定。”交通管理部門最終認定,肇事兩輪電動車屬于機動車。
在這起交通事故的認定書中,記者看到如下的表述:李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行為,分別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和第8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之規(guī)定。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46條第1款,確定李某為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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